探月学校-2028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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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10月15日修改
我所属的系统是
人大
(
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
):国家最高权力机关(在中央层级是全国人大;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;地方各级也有“××省/市/县人大及其常委会”)。其核心职能:立法权、监督权、任免权、重大事项决定权、宪法实施监督等。
人大拥有:
立法权
: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(包括制定/修改基本法律、授权决定、紧急立法等)。
监督权
(
宏观层面的、制度性
的:对“一府一委两院”和同级政府及法院检察院的监督):听取专项工作报告、执法检查、质询、特定问题调查、整改跟踪等,均有专门法律依据(《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》)。
任免与决定权
:对国家机关重要职位任免,决定重大事项。
组织结构
:在全国层面有常委会与10个专门委员会(宪法和法律委员会、监察和司法委员会、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),大量立法与审议工作在常委会与专门委员会常年推进。
运作方式
:法律案“三审”常态、执法检查报告反馈整改、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机制等(《立法法》与近年修订明确“合宪性审查”“紧急立法授权”等)。
To-do:
1.
完善法条:
◦
在
成员资格、分配规则与性别平等
上作出更清晰、可执行的上位法/专门法规则。例如:
▪
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(2022修订,2023-01-01施行)已明确: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、土地承包、宅基地使用、集体收益分配等应保障妇女平等权利;对侵害情形设定救济路径
▪
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确立“在新居住地未分地前,原居住地承包地不得收回”等原则,回应“婚变/迁出后被收地”的典型争议。
▪
新通过的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
进一步
明确集体成员及其权利,并强调男女平等享有成员权
,为“村规民约与上位法冲突”提供更直接的上位法依据。
2.
深入并加强监督
◦
执法检查
:对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《村委会组织法》等实施情况进行跨部门执法检查。
◦
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
:要求农业农村、司法、民政、妇联、检察机关等就
农村妇女土地权保护
作专题报告,以此加强关注,督促整改,尤其是讨论清楚“外嫁女”的身份以及权益(宅基地)上面的法律空白。
▪
像这种法律的“漏洞”应该被尽快补全,让法律的逻辑更加完整,考虑到更多情况
▪
1 Key Reading |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现实困境与实现路径_曹瑞瑞.pdf
本文多次多处提及村委会的规定、习俗、身份界定的问题。
55%
45%
◦
备案审查/合宪性审查
:对与上位法冲突的
地方政府规章、规范性文件
审查、撤销或纠正。
3.
代表建议/议案与特定问题调查
◦
由人大代表提出
建议/议案
推动“性别中立的集体成员认定与收益分配办法”“宅基地资格确权到人”等制度化方案;必要时可启动
特定问题调查
。
4.
加强普法:
a.
违法的自治村规的来源一个是传统思想,还有就是文化水平不足以及法律意识淡薄。人大需要着重讨论并且督促施行普法。一方面让妇女能够知道如何通过法律维护权益,另一方面,让村委会意识到法律效力同样是直接的方法
36%
64%
已经做了……
•
上位法完善
◦
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明确
农村集体成员身份、土地/宅基地/分配
中的
性别平等与救济
——为人大监督、审查“歧视性规则”提供
直接法源
。
◦
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
明确
不得因婚姻等身份变动剥夺成员权
,并
授权检察机关
对歧视性村规规则发起挑战,为“身份—权利—救济”打通通道。
•
监督与协同实践
◦
让最高检和全国妇联
联合发布
农村妇女土地权典型案
与工作通报,而检察机关通过
公益诉讼/检察监督
纠偏地方歧视性的做法;这为人大
开展听取专项报告、跟踪整改
提供现实抓手与真实案例。
◦
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常态化
:官方与研究观察显示,常委会将“回应群众关切、问题导向”
纳入年度
监督项目表,具备把“农村妇女土地权”列为
专项监督
的程序与工具,项目的持续运行意味着监督更加常态化。
•
承包地稳定的成文法依据
◦
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明确
婚迁期间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
等稳定性条款,为人大
执法检查与普法
提供硬性标准。